2024-02-29 10:08:13
春節是團圓的日子,也是辛苦一年調整休息的黃金時段。但現在快速的工作節奏,讓不少人不得不因為單位的臨時任務隨時開始“加班”。春節期間,因零星工作在家“上班”,算不算加班,能不能領取加班費?鎮海一公司的員工小美(化名)就碰上了這樣的問題。
2月11日是正月初二,正在河南老家過年的小美接到部門主管在微信上下發的工作任務。2月11日至2月17日,小美在家通過電腦完成了任務。
2月18日回寧波上班后,她向部門主管提出,春節期間在家“加班”,公司應該支付加班費。部門主管回復,小美在春節期間的工作不屬于加班,不能支付加班費。
雙方經過幾次溝通,無法達成一致。小美和公司相關人員走進了鎮海澥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2月11日至17日,屬于國家法定節假日。我為了完成公司的工作,放棄了休息時間,公司理應支付加班費?!毙∶肋呎f邊出示與部門主管的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出現了“小美,這份工作要得比較急,麻煩你盡快完成一下”的字樣。而公司方面則認為,小美完成的并非緊急工作,且公司并沒有強制小美加班,小美可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完成此項工作,公司無法為其支付加班費。公司方面也向調解員提供了下發工作任務的截圖,其中明確載明“該項工作任務需要在2月底之前完成”。
調解員發現,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是由于理解上的分歧造成的,小美在春節期間在家工作的法律定性問題是爭議焦點。
在查閱法律條文后,調解員告訴小美,認定加班需滿足一定條件,不是所有的“在家上班”就是加班?!凹影嘈枰蛦T工協商一致,對什么情形下不得安排員工加班、加班費的支付標準、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時員工的維權渠道等都有明確規定?!闭{解員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解釋(一)》的規定,加班事實和加班時長應由員工舉證,員工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應注意保存加班的證據。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調解員首先明確小美在春節期間在家工作的行為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并非加班。同時,調解員向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小美在法定節假日一接到工作任務便立刻完成,是一名優秀員工。雖然小美未進一步向部門主管確認工作的截止時間,但小美在春節期間付出了勞動,維護了公司的利益?!霸趪栏褚饬x上不能認定為加班,但公司應當為此支付一定的報酬,不能寒了員工的心”。
隨后,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愿意以在春節期間仍認真完成工作為由,獎勵小美600元,小美對此表示同意。雙方的糾紛得以順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