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2 20:38:35
微信朋友圈本是與親朋好友分享生活之地,但有人為宣泄不滿擅自將他人個人信息“曬”在了自己朋友圈。近日,瑞安法院審結一起隱私權案件,判處被告在朋友圈以文字形式發布公開道歉聲明并保留三天。
何某是某理發店的老板,雇用倪某作為理發店店長,負責店內事務管理。后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倪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2年4月,雙方以調解方式達成協議。然而勞動仲裁后,何某氣不過,便將仲裁調解書第一頁中倪某和另一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拍照發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在文案中注明“這兩個人希望同行慎用”。
倪某發現后立即聯系何某要求刪除朋友圈相關內容,但何某拒不理會。倪某認為何某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個人隱私,遂將其訴至瑞安法院,要求何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公開道歉三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何某未經原告倪某同意,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公開原告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住址等個人信息,侵犯了倪某的隱私權,應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