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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法院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

    2023-03-17 14:21:32

      近年來,寧波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致力于為寧波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高標準司法服務。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寧波中院從2011-2022年寧波兩級法院生效的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中精選十大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幫助外貿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增強應訴能力,助力寧波外向型經濟高質量發展。

        

        案例一

        議付行非善意,構成信用證欺詐例外的例外

        

        

        

        

        ——寧波某公司與某銀行、A貿易公司信用證欺詐糾紛案

        

        林某等人將2800噸電解銅拆分不同數量,利用其控制的B公司委托C公司等向多家虛假離岸公司購買電解銅。C公司等開立信用證后,林某等人以離岸公司名義重復使用或拆分、合并倉單,循環完成系列信用證交單行為,從D銀行融資數億美元。C公司等要求B公司付款未果,所持倉單又提不到貨,遂訴請法院確認構成信用證欺詐并判令止付。

        寧波中院認為,虛構基礎交易應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作為議付行的D銀行未盡必要注意義務,主客觀上均不能被認定善意,遂判決止付。二審維持原判,再審被駁回。

        本案明晰認定信用證欺詐和善意議付的總體思路,在ICC(國際商會)峰會上被多次討論,引起國際法律及銀行實務界廣泛關注。

        

        案例二

        刺破公司面紗,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某臺資公司與浙江某公司、寧波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A公司(臺資)以買賣合同糾紛訴請B公司返還貨款,并以B公司與股東C公司人格混同為由,訴請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寧波中院認為,B、C兩公司經營范圍交集、多數高管重合、部分員工交叉任職,兩公司間收付嚴重失衡,財務嚴重異常,認定C公司對B公司過度支配,兩者存在一定的人格混同,遂判決C公司對B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入選最高法院臺胞權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臺媒高度評價本案,A公司所屬集團受包括本案在內的兩案影響,在浙江等地追加投資190億元。

        

        案例三

        尊重當事人仲裁意愿,推動仲裁國際化

        

        

        

        

        ——浙江某公司與盧森堡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A公司與B公司(盧森堡)簽訂協議約定:仲裁應在(take place at)中國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中心(CIETAC)進行,并適用現行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A公司訴請確認該條款無效。

        寧波中院認為,“take place at”之后一般為地點,但按有利于實現當事人仲裁意愿的解釋方法,也可包括約定仲裁機構。條款中,仲裁機構中文名稱雖不準確,但“CIETAC”可推定當事人選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故認定上述條款有效,裁定駁回申請。

        本案入選最高法院司法保障“一帶一路”典型案例。

        

        案例四

        切實履行司法協助協定,依法承認外國民事判決

        

        

        

        

        ——波蘭某公司與寧波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A以B公司出具的《授權書》代理B公司向波蘭地區法院訴請C公司(波蘭)付款。B公司敗訴后提起上訴,波蘭上訴法院改判。該案后經再審發回重審,波蘭上訴法院駁回B公司訴請并判令其退還C公司款項。C公司向寧波中院申請承認與執行重審判決。

        寧波中院認為,C公司的申請未過法定期限,B公司在波蘭訴訟期間以《授權書》概括授權A參加訴訟,并受領C公司根據生效判決支付的款項。波蘭再審、重審法院有理由相信A有權代理B公司參加訴訟。故裁定承認重審判決。

        本案入選最高法院司法保障“一帶一路”典型案例。

        

        案例五

        調判結合,審執兼顧,助企紓困

        

        

        

        

        ——寧波某電子公司與寧波某汽車零部件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A公司(捷克法人獨資)向B公司承租廠房到期后退租。B公司認為廠房未達到正常運行狀態,訴請A公司修繕、恢復并賠償損失。

        寧波中院柔性司法,法官四次親赴現場,對8000多平方米廠房的具體部位、內容逐項確定,最終廠房恢復至B公司認可狀態。同時,斟酌難易度、配合度、廠房修繕時間等因素,合理認定空置損失,促進雙方達成共識。

        本案起到“穩外資、促發展”的良好效果,是寧波中院主動服務中國—中東歐國家經貿合作示范區建設的生動實踐。

        

        案例六

        “糾紛先決”應為出口貨物定損核賠前置程序

        

        

        

        

        ——寧波某公司與保險公司、美國某公司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

        

        A公司向B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約定因貿易雙方糾紛引起買方拒付貨款,在A公司仲裁或起訴并申請執行前,B公司不予定損核賠。C公司(美國)因產品質量問題拒付A公司貨款。A公司報損后,因B公司要求履行定損核賠前置程序,故起訴。

        寧波中院從法理基礎、程序必要、適用前提三方面論述,認為該約定未加重一方責任而免除對方義務,在B公司提請注意及明確說明后,應對A公司生效,判決駁回其訴請。

        本案合理認定“糾紛先決”條款效力,既體現了出口信用保險的政策性特點,又貫徹了服務開放型經濟的宗旨。

        

        案例七

        一攬子化解系列糾紛,過億債務自動履行

        

        

        

        

        ——王某與陳某甲、陳某乙、寧波某公司股東知情權、股權轉讓、公司決議效力確認、公司盈余分配、合同糾紛等系列案

        

        臺商A、B與C設立D公司,該公司先后投資多家公司。后因與A、C產生矛盾,B連續發動8起訴訟,加上二審及執行案件,合計14件。

        寧波中院運用系統思維處理系列糾紛,當判則判,上訴案件無一被改判;多輪調解,一并化解6件涉訴涉執案件及潛在訴訟;精細設計,確定多種制約方案;跟蹤督促,1.15億元自動履行。

        該系列案件的成功處理是寧波中院平等保護臺商權益,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

        

        案例八

        公司重大決議行為應進行程序和內容雙重審查

        

        

        

        

        ——西班牙D公司、R與寧波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案

        

        寧波某公司股東為王某、B公司、C公司、D公司(西班牙),股東分別委派董事會成員王某、E、F、R(西班牙)。2018年,寧波某公司董事會通過延長營業期限的董事會決議;2021年初,另通過兩份決議。D公司、R訴請確認上述三份決議不成立。一審法院認為,2018年決議雖非R所簽,但從其行為可認定D公司、R知情并同意,故判決該決議成立;2021年兩份決議召集程序不合規,故判決不成立。

        寧波中院二審認為,公司延長經營期限為重大事務,從王某告知租賃經營地點搬遷、發送新的營業執照、R溝通公司業務等不能反推R知悉并同意該決議,遂改判2018年決議不成立。

        本案對公司決議提出了實體和程序雙重審查的原則,有利于公司規范經營,維護異議董事(股東)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

        受益人主張非不當得利,應承擔合法依據證明責任

        

        

        

        

        ——美國某公司與寧波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A公司向B公司(美國)發郵件,要求付款并提供賬戶信息。后與A公司郵箱地址一字母之差的郵箱(無法查明使用人)向B公司發郵件要求匯款至C公司。B公司匯款后以錯誤給付起訴C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兩郵箱地址的差別不易察覺,且A公司聲明從未使用后郵箱,也未委托C公司收款,可初步認定B公司款項錯匯。而C公司關于匯款系B公司代其他公司付款的辯稱證據不足,遂判決支持B公司訴請。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明確在原告初步證明錯誤給付時,可例外由被告承擔合法依據證明責任。

        

        案例十

        參照CISG咨詢委員會意見浙江首案

        

        

        

        

        ——德國某公司與寧波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A公司(德國)向B公司采購口罩,A公司以B公司未完全交付為由訴請返還預付款并賠償利息、律師費、公證費損失。

        寧波中院認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規定,涉案口罩應符合歐盟準入標準,B公司因口罩質量問題無法交付,應承擔違約責任。參考CISG咨詢委員會第6號意見,律師費、公證費訴請無依據。參考第9號意見,判決B公司返還貨款并按年利率4.12%支付利息。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獲CISG咨詢委員高度評價,提升了中國司法的國際認可度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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