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10:33:08
2021年8月,家住定海的市民朱某夫婦與兒子兒媳雙方自愿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該套房屋“成交”總價16萬余元。雙方約定:兒子兒媳若未能按期付清購房款,每逾期1日,就要向朱某夫婦支付應付房款項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同年9月,該套房屋過戶交付手續辦理完成。然而,此后兒子兒媳一直分文未付。
2023年3月,朱某夫婦分別向兒子兒媳發送短信催討房款,要求其在收到短信之日起3日內支付應付款項,否則將“吃官司”。催討未果。同年6月,朱某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和兒媳王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歸還該套房屋。
被告王某辯稱,當時她與丈夫感情正篤,與公婆相處融洽,公婆說她“像自家女兒一樣”。而且,雙方約定的16萬余元房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在未支付任何房款的情況下,朱某夫婦就將案涉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由此可知,實際上該房產是朱某夫婦贈送的。
定海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存在諸多疑點,但原告未能給予合理解釋。
本案中,案涉房屋轉讓發生于近親屬之間,存在贈與房產的感情基礎;案涉房屋轉讓發生時,被告間的感情并未嚴重惡化,原告將自有房屋贈與兒子、媳婦并希望夫妻兩人和睦生活,符合風俗習慣;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日常生活中亦不乏通過買賣形式辦理贈與的實例。
綜上,原告、被告通謀完成了“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法律行為,且贈與的財產已實際轉移給受贈人,贈與合同已履行完畢。原告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房屋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法院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了解到,現實生活中,父母與子女之間,出于對稅費負擔、簡化過戶手續等因素考慮,通常在達成房屋贈與合意后,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方式實現過戶。據《民法典》相關條款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辦案法官認為,此案中,原告、被告雙方的真實目的是通過買賣實現避稅,完成房產贈與。這個贈與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情形,也不存在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原告無權取回已贈與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