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9 23:39:28
近期,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認為某二手車行虛假承諾構成欺詐,判決其退還購車款21萬元,并賠償消費者王女士63萬元(據《舟山晚報》7月19日報道)。這一判決,讓消費者揚眉吐氣,讓欺詐者垂頭喪氣。重罰之下必有畏者,但愿更多商家能恪守誠信以防觸法。
買一輛性價比高的二手車是很多人的選擇,但就怕一不小心買了來路不明、底細不清的問題車,這樣不但在經濟上吃虧,還會給安全行車埋下隱患。王女士花21萬元購買了一輛寶馬車,車行在買賣合同中明確承諾該車無事故,但在寶馬4S店保養時卻被告知是事故車,涉及一起故意傷害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王女士憤然起訴,認為車行存在欺詐,要求退還21萬元購車款,并按購車款3倍賠償63萬元。王女士如愿以償打贏了官司,令人拍手稱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法律之所以作出懲罰性賠償規定,就是為了重罰欺詐行為,維護誠信交易。
商業欺詐的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就拿該車行通過虛假承諾推銷事故車的不法行為來說,不僅給王女士造成經濟損失、帶來事故風險,還威脅到公共安全。與此同時,也損害了二手車交易秩序。假如唯利是圖、爾虞我詐成了一些人的“生意經”,市場環境變得烏煙瘴氣,快樂消費也就無從談起。
既然欺詐者出于利益驅動,那就要通過加倍重罰令其得不償失,并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重罰之下必有畏者,法律權威必須樹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