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6 10:34:55
以做生意為由向朋友“拉贊助”,但在借款到期后以種種理由拖著不還錢。日前,失信被執行人張某在收到普陀法院出具的拘留決定書后,迫于壓力履行了還款義務。
2015年,張某以做魚貨生意缺少資金等為由,向周某先后三次借款總計6萬元,雙方約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次年5月,張某歸還了1萬元及部分利息,雙方重新訂立借條,載明剩余5萬元于年底前歸還。其間,周某妻子不幸遭遇車禍,經催討,張某歸還了1萬元本金,但到了還款期限后,張某以賬上沒錢等為由拖延還款。眼見剩余4萬元借款和利息遲遲拿不到手,周某將張某告上了法院。
普陀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張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歸還周某借款本金4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周某與張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張某每月歸還周某1000元。但在支付了兩期之后,張某又違約了,于是周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向張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但張某逾期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履行報告財產的義務。執行干警查詢發現,張某名下除少量銀行存款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依法將張某列入失信“黑名單”,對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
當張某發現自己在消費、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后,主動聯系執行干警,希望能將其從失信“黑名單”中撤下。但其對于理應履行的還款義務,仍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
最后,普陀法院依法對張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決定。收到拘留決定書后,張某認識到問題嚴重性,主動打電話讓其家人籌措資金,履行了還款義務。周某的本金和利息得以償還。
“朋友間借貸本應立足于相互信任的基礎,千萬不能讓‘失信’行為傷害了彼此友情,甚至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狈ü偬嵝褟V大民眾,事事處處應當以誠信原則嚴格約束自己,做到言行一致、守信重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