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1 09:17:09
婚姻大事,彩禮是一關。在操辦婚禮過程中,由彩禮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有的甚至訴諸法庭。
今年2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正式實施,《規定》將彩禮認定、返還等難點問題和《民法典》結合,形成彩禮糾紛法律適用規則。近日,天臺法院適用新規作出該院首例返還彩禮判決。
該院法官結合首例判決和相關案例,以基層法院的視角對“彩禮新規”中的熱議焦點進行解讀。
“無證”婚姻,彩禮如何返還
小周和小陳(女)經人介紹認識,共同生活近一年期間,小周轉賬給小陳20萬元彩禮,并為她購買了4萬多元金銀首飾,還有日常紅包轉賬共計1.9萬元,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兩人產生矛盾后,終止同居關系。今年3月小周以雙方未締結婚姻且其沒有過錯為由,起訴小陳返還所有彩禮、首飾和日常紅包轉賬,共計25.9萬元。
《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法院認為,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且結合雙方同居生活的時間、未能登記結婚的原因、小陳產后抑郁治療、后續治療及費用等情況,要求彩禮接收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遂判決返還價值4萬余元金銀首飾。至于小周主張的日常紅包轉賬共計1.9萬元,考慮到轉賬時間均是在雙方戀愛關系確定后共同生活和小陳懷孕期間內,系贈與或雙方共同生活生育的開支,判決無須返還。
這是天臺法院適用彩禮新規作出的首例判決。
婚后“閃離”,彩禮咋分
閃婚閃離過程中發生的彩禮糾紛,是公眾較為關心的焦點。
小劉和小沈(女)認識幾個月后登記結婚。登記當天小劉給小沈轉了20萬元,并贈送8萬元首飾。十幾天后,兩人因生活瑣事起訴離婚,小劉要求對方返回所有財物,共計28萬元。
《規定》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法院認為,按照彩禮新規,小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轉賬被告20萬元及金銀首飾若干,可認定為彩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慮因素。根據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酌定判定小沈返還小劉彩禮16萬元。
紅包轉賬算不算彩禮
戀愛和談婚論嫁期間的紅包轉賬、首飾,到底哪些算是彩禮,新規中也予以了界定。
小方和小張(女)在戀愛的一兩年時間里,小方出手大方,陸續向小張轉賬數百筆,單筆少則十幾元,多則達5萬元,其中單筆上萬整數有兩筆,共計7萬元。分手后,小方將小張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所有轉賬金錢。
新規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法院認為,按照新規,兩人戀愛期間已有結婚意思表示,小方的一部分轉賬是以增進感情需要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且數額不大,而雙方之間大額轉賬綜合考慮轉賬時間及雙方微信聊天內容,認為可參照彩禮性質予以適當返還,遂酌情判定小張返還小方3萬元。